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 > 扫盲资料 > 泡泡玛特正品进货渠道-不生产“山寨产品”却销售,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判决

泡泡玛特正品进货渠道-不生产“山寨产品”却销售,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判决

红网记者肖一诺、通讯员许梦琴长沙报道

如今,“玩盲盒”在年轻人中已成为一种时尚,尤其是一些知名品牌的盲盒产品,一度成为年轻消费者争相购买、收藏的“抢手货”。一些商家嗅到了商机,采购了一批假冒产品摆上自家货架销售,殊不知这种销售行为背后隐藏着侵权风险。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案例:因销售“山寨”Pop Mart,他被“正品”起诉

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公司)是“POP MART”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经调查吉祥物设计,湖南某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未经许可在超市销售使用与泡泡玛特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商品。

泡泡玛特认为湖南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经公证、取证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湖南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湖南一家企业辩称,其售卖的盲盒是从批发市场采购的,并非自己生产的,也不知道这些产品是什么,是否侵权,是否是假货,认为泡泡玛特应该对原生产者进行查处。

法院查明,泡泡玛特公司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9年3月21日至2029年3月20日,其生产、销售的盲盒玩具均经过宣传推广吉祥物,系列商标在部分消费群体特别是年轻人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经比对,湖南某公司销售的普通小丑/彩色小丑、十三星座(附藏物)两款盲盒玩具,外包装及玩具上均标注有泡泡玛特的注册商标,但包装盒结构与泡泡玛特生产的同类产品明显不同。

判决:销售行为构成侵权,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泡泡玛特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处于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法律保护。涉案商品标识与泡泡玛特公司注册商标外观一致,且与泡泡玛特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属同一类别,构成同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因此,涉案商品为侵犯泡泡玛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湖南某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对泡泡玛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此外,湖南某公司作为经营范围包括儿童玩具的商家,在销售产品时标价远超正品零售价,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来源,且涉案产品明确写明总经销商为泡泡玛特,其在进货时应当加大注意义务泡泡玛特正品进货渠道,核实相关经销商的授权文件,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侵权范围、侵权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以及泡泡玛特为湖南某公司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湖南某公司赔偿泡泡玛特经济损失4000元。

法官提醒: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现实生活中,不少销售者认为自己不是“山寨”商品的生产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产品销售者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与生产者一样,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除非能够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建议:第一,在日常经营中,应从正规的生产厂家或批发商处进货。进货时应查看对方是否具备生产或销售相应商品的资质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商标(版权或专利)权证书、权利人授权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等。进货单据、进货发票、付款凭证等应妥善保存。第二,当知道自己被起诉时,应及时到法院取回涉案材料,并立即将涉嫌侵权商品下架、停止销售。第三,应加强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雷区。

那么泡泡玛特正品进货渠道,面对这些“山寨”商品,消费者该怎么做呢?

法官认为,消费者一不小心就很容易犯错,这是固定思维造成的误判。购物时一定要去正规渠道,擦亮眼睛,看清楚品名标签,切勿贪图便宜;购物时一定要索取并妥善保管小票、发票等凭证,妥善保管产品包装等。一旦发现误购“假冒”商品,可以与商家协商或拨打12315举报投诉。